的比例关系。
但他紧接着便读到另一条:“凡盗者,不论所盗之物,一概以盗心定罪。有盗心者,虽一钱亦斩;无盗心者,虽千金不究。”
他的手指在石碑上停住了——盗一钱和盗百钱同罪,都被判斩。这两条法律刻在同一篇盗律之中,彼此之间只隔了一行字的距离,却在定罪逻辑上截然相反。
前者以客观事实为依据,后者以主观臆断为依据,它们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成立。但他知道张汤在审理不同案件时,可以在前者和后者之间随意选择——想重判时便以盗心定罪,想轻判时便以盗物定罪。
同罪不同罚,根源便在这里。
他又继续往下读,读到诽谤篇时手指再次停住了。
石碑上刻着两条关于诽谤的条文,第一条写的是:“凡诽谤朝廷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”第二条紧接着写的是:“凡腹诽者,与诽谤同罪。”腹诽——他在之前走过的文字砖墙壁上第一次听到王式陈述这个词时,心中便涌起一阵极深的寒意。
如今在石碑上亲眼读到这条法律原文,这股寒意又从他的脊背升了起来。又浮出刚才的想法,诽谤罪至少还需要被告“口出诽谤之言”作为证据,腹诽罪则连“口出之言”都不需要——只要被告“在心中”对朝廷不满,便可以被定罪。而一个人如何证明自己没有在心中对朝廷不满?无法证明。所以腹诽罪的定罪率便是十成十。
这意味着任何人,在任何时候,在任何地点,只要被张汤的密探认定为“腹诽”,便可以被合法地打入诏狱、抄家灭族。
他将手指按在这两条刻在一起的律法上,指节因为用力而捏得发白。心中不满即为罪,不论有无实证。这不是律法,这是将执法者的个人意志直接等同于法律本身。他将这两条律法反复默读了好几遍,每一个字都像是被咬碎了之后从牙缝里挤出来的。
他的目光在石碑上快速扫过,又发现了更多类似的条款——将合法批发转零售等同于私铸铁器的“私铸罪”,将贩马近边等同于私运战马出境资敌的“资敌罪”,将向朝廷捐资助军等同于沽名钓誉收买民心的“市恩罪”,将呈堂合法账目等同于故意拖延审讯的“藐视公堂罪”,将常用药材等同于毒物的“贩运毒物罪”。
每一条罪名都不是建立在被告的实际行为之上,而是建立在张汤对关键词语的重新定义之上。他将“走私”“私铸”“诽谤”“藐视公堂”这些词的定义权牢牢握在自己手中,然后将每一个他想定罪的人,强行塞入他重新定义过的罪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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