杜延年试图用医术和本草典籍来反驳,张汤没有给他任何机会,直接在判词中追加了一条:“以妖术惑众,罪加一等。”杜延年全部家产被没收,药材被销毁,他本人被严刑拷打至死。
陆悬鱼将背靠在文字墙上,从怀中取出老儒日记,借着墙壁上暗红色的律法光芒,用炭笔在日记边缘的空白处飞快地记录。
他发现这些案子和师丹案之间存在着一个共同的逻辑特征——张汤在对每一个商人定罪时,都使用了同一种手法:将一件完全合法的商业行为,通过重新定义关键词语的方式,使其“符合”某条罪名。
贩马近边即视同资敌,批发转零售即视同私铸,常用药材即视同毒物——每一条罪名都不是建立在被告的实际行为之上,而是建立在张汤对“走私”“私铸”“毒物”这些词做了自己的重新定义之后,将被告强行塞入他重新定义过的罪名框架之中。
同罪不同罚只是漏洞的表象,定义权被执法者个人完全操控,才是漏洞的根源。
他继续往前走了几十步,又遇到了一道岔路口。这一次他的财神之气试探显示,无论走哪条岔路,规则能量的密度和逻辑链条的走向都惊人地相似——不是巧合,而是这两条岔路所承载的法律条文在逻辑上,存在着根本性的互相否定。
左侧通道的墙壁上刻着的条文是律法·盗律篇中的一条——“凡盗者,以所盗之物定罪。盗一钱者笞,盗十钱者杖,盗百钱者徒,盗千钱者斩。”
右侧通道的墙壁上刻着的则是同属律法·盗律篇的另一条——“凡盗者,不论所盗之物,一概以盗心定罪。有盗心者,虽一钱亦斩;无盗心者,虽千金不究。”
这两条法律条文刻在同一部汉律的同一篇盗律之中,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定罪标准——前一条以“所盗之物”为定罪依据,后一条以“盗心”为定罪依据。
它们在逻辑上不可能同时成立,因为前者要求法官根据客观事实判定罪行,后者则允许法官根据主观臆断判定罪行。
张汤的律法体系存在自相矛盾:同罪不同罚。
但它的根源不在于执法不公——执法不公只是结果。根源在于他对法律的解释权没有约束。他可以随时在不同案件中,援引不同的法律条款,来支持自己想要的判决结果。
他此刻站在这道岔路口,终于明白了张汤辩护体系中最核心、也最隐蔽的那层逻辑——张汤之所以能在同一部汉律中,同时保留两条截然相反的定罪标准,是因为他从来不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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